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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对地方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隋唐时期的法律形式表现为:律、令、格、式为主体的完备成文法体系。
《开皇律》还明确规定了,贵族官僚享有法律特权,在有的时候,可以不遵守法律。还规定他们在仪亲、仪故、议贤、仪能、仪功、仪贵、仪勤、仪宾等范围内的人和七品以上的官吏,在犯了罪之后,都可以减罪处理。
隋文帝杨坚建立隋朝后,改变了***、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个方面的法律,并重新制定了法律。这部法律就是《开皇律》,这部法律是为了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但废除了北周末年时期的严刑酷法,法律较为宽松。
隋代(581~618)法规制定于隋文帝开皇(581~604)和隋炀帝大业(605~618)两个时期。隋文帝杨坚统一南北,建立隋王朝,结束了魏晋南北朝数百年的分裂局面。
隋文帝杨坚建立隋朝后,对法律都做出了什么改变?
1、隋文帝杨坚建立隋朝后,改变了***、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个方面的法律,并重新制定了法律。这部法律就是《开皇律》,这部法律是为了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但废除了北周末年时期的严刑酷法,法律较为宽松。
2、隋文帝杨坚建立了科举制,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在最开始的时候啊,隋文帝就让每个州,每年都推荐三个文章写得好的,有才能的人,到中央来做官。
3、隋朝立法活动中产生的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做出了重要贡献581年,隋文帝杨坚建立隋朝,完成了统一。随后,他命高_等人参考北齐北周旧律,制定法律。
4、然而,在隋土朝政权逐渐稳固后,杨坚便开始随心所欲地狂屠滥杀,所有法律在他眼单,都变得一钱不值。杨坚生性猜忌多疑,常以精通法制、明察秋毫自诩,对臣下非常苛刻。
隋律的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是什么?
隋朝历时581年至618年,隋文帝创立隋朝,至隋炀帝时期灭。立时38年,立二帝,后还有几个傀儡帝王。
隋文帝改革府兵制,隋文帝改革府兵制的关键措施,是把军人户籍编入州县,同样分到田地。隋朝改革后的府兵制带来的效果:有利于生产;增加***的赋税收入;扩大了兵源;清除了胡汉分治的遗迹。
隋朝建立后,隋文帝命高颎等制定新律,制定了《开皇律》。《开皇律》的主要内容有“五刑”“十恶”等。《开皇律》的立法原则遵循“仁政”之道。除了谋反之类的罪行之外,其他的罪行所受的刑法都大大减轻,减轻了百姓的痛苦。
简述隋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1、《开皇律》规定了五种刑罚,从重到轻排列为死、流、徒、杖、笞,共分二十等。
2、隋唐时期的法律形式表现为:律、令、格、式为主体的完备成文法体系。
3、“律”基本是刑法。唐律是唐朝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唐律共500条,分为12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隋朝法治介绍——隋朝法律儒家化日渐深化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这样的律文与原来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在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古典注释的***。这样的法律与原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也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具有中国特色的封建官僚制度经过历代的发展,到汉朝时已经趋于完善,而在官吏任用的选拔方式上最能体现出儒家化的思想。在“德本刑用”的指导思想下,唐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官吏的选拔工作。
使法律结构更加完善。《北齐律》将刑名和法例整合为《名例篇》,一直影响着后世。隋朝《开皇律?将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并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到了唐朝,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彻底融合,法律儒家化达到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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