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民律草案历史局限性,大清民律草案历史局限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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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近代史第一部民法法典?
  2. 国民法的词源来自哪里?
  3. 永权是什么意思?

近代史第一部民法法典?

近代史上的第一部民法法典是《法国民法典》。该法典于1804年颁布实施,它对1804年前的法国民法实践进行了整理和总结,并与拿破仑的意志相一致。该法典对19世纪欧洲一些国家制定民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国民法典》法律是现代社会维系文明的重要制度基础,其中,民法既是每一个现代人不可须臾离开的生活准则,又是关系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有效建构的关键。谈到民法的历史,必然要提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直译为《全体法国人的民法典》,也称《拿破仑法典》)。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民法典,它自签署颁布后,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着持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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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历史上第一次尝试编纂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是《大清民律草案》。

1907后(光绪三十三年)民政部奏请编定民律,***编查馆也请修订,于是,清***派沈家本、俞廉三等为修订法律大臣,并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松冈义正担任总则、物权、债权三编的起草,其余两编亲属、继承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具体由朱献文、高种和分任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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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律草案全部草案于1911年9月完成,即所谓《大清民律草案》。共五编。

第一编总则,分八章三百二十三条,即:法例、人、法人、物、法律行为、期间及期日、时效、权利之行使及担保;

第二编债权,分八章六百五十四条,即:通则、契约、广告、发行指示证券、发行无记名证券、管理事务、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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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物权,分七章三百三十九条,即: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占有;

第四编亲属,分七章一百四十三条,即:通则、家制、婚姻、亲子、监护、亲属层、扶养之义务;

第五编继承,分六章一百一十条,即:通则、继承、遗嘱、特留财产、无人承认之继承、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

国民法的词源来自哪里?

有少数学者认为,民法一词并非来自日本,是中国自己的创造。在中国古代典籍《尚书》中就已有“民法”一词。《尚书·孔氏传》:“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做明居民法一篇亡”。这中间的“民法”一词,就是中国民法的词源。

这种观点,赞成的人不多。主要理由是,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是外向型、重商型经济的产物。中国古代自商鞅变法后力行重农抑商政策,加上战国时期铁犁牛耕的出现进一步推动发展了农耕经济。本质上说,中国古代经济是自给自足、男耕女织的封建小农经济。这种经济模式构成了封建社会统治的经济基石,即便有“民法”字样,也与“民法”的本质完全不同。

西方国家的罗马法复兴和法典化运动,都是为了促进资本主义发展。清朝末年,也是为了变革才引进“民法”。从中国最早制定《大清民律草案》的说明中,可以明显地看到,引进民法的目的是为了移植西方的经济模式。

永权是什么意思?

土地关系中佃方享有长期耕种所租土地的制度。佃农在接租佃契约交纳地租的条件下,可以无限期地耕作所租土地,并世代相承。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佃农的耕作权一般仍不受影响。永佃权最早出现在宋代明代有所发展,有永耕、长租、长耕等名。明代中叶以后,首先在福建等东南省份的某些地区流行,清代盛行于东南诸省及华北、西北、华南的部分地区,民国时范围又有所扩大。

永佃权的形成与定额地租形态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在定额地租形态下,地主只是收租,而不关心土地的经营情况,这使土地所有权与耕作权的分离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佃农或因垦荒付出工本,或因投资改良土地,或因支付“佃价”,或因长期租种同一块土地,或因集体“霸耕”而获得永佃权。另外,也有自耕农出卖土地、仅保留耕作权而结成永佃关系。在地广人稀地区,有的地主为保障土地收益,也强迫佃农结成永佃关系。永佃权的产生和发展,有利于作物种植的扩大和土地收益的提高,也有利于佃衣经济独立性倾向的发展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但当地***势嚣张时,每每任意改变永佃条件,使佃农丧失永佃权,明清时代经常发生佃农争取耕作权的斗争。有永佃权的农民往往“私相授受”,将田面出顶、典押或买卖,还有的保留或转移征租权,造成土地所有权的再分割。许多官绅、豪民、债主也竞相从自耕农或永佃农手中掠取或购置田面,进行地租剥削。这是明中叶以后土地关系中出现“一田两主”、“一田多主”现象的渠道之一。在“一田多主”制下,出租田面的人都是二地主,俗称面主、皮主、赔主。在永佃制下,土地所有权和耕作权的名称因地而异。又有田骨田皮、田底田面、大苗小苗、大租小租、大田小田、大卖小卖、大买小买、大业小业、粮田税田、粮田质田等,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清宣统三年(1911)编纂的《大清民律》草案在承认永佃权的同时,又规定其存续时间为二十至五十年,实际上否认其永久性。1929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基本沿袭上述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大清民律草案历史局限性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大清民律草案历史局限性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民法 佃权 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