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历史制度,明朝的历史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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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明朝历史制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明朝的历史制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历史制度明代是指什么?
  2. 明清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3. 明朝六科给事中制度特点?

历史制度明代是指什么?

君主王朝制度。

明朝(1368年―1644年 ),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由汉族建立的王朝,初期建都南京明成祖时期定都北京。传十六帝,共计2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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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时期君主专制空前加强,多民族国家也进一步统一和巩固。明初废丞相、设立厂卫特务机构,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但同时也为中后期宦官专政埋下伏笔。明朝时期农民反封建斗争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明清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答:明朝司法改革如下

1、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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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以后的皇朝体制,许多都受到元王朝的影响,原有刑部继承元的体制,仍然以刑部作为主审机关,虽然恢复了大理寺,却成为了复核机关。

清的中央司法机关是以刑部为首,大理寺和负责监察的监察院为辅的司法制度。

2、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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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地方司法机构有省、府、县,省一级设有提刑按察司,其是古代出现的较为独立的地方司法机构。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四个审级。

3、廷杖与厂卫:

廷杖。廷杖不始于明,廷杖真正影响和制度化在明代最为突出。廷杖是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厂卫,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清朝没此机构。

4、诉讼制度:明代的九卿会审(又称九卿圆审),清代的秋审、朝审,以及秋审、朝审以后如何来处理的四种情况。

5、法律形式:

1、司法机关:

明以后的皇朝体制,许多都受到元王朝的影响,原有刑部继承元的体制,仍然以刑部作为主审机关,虽然恢复了大理寺,却成为了复核机关。

清的中央司法机关是以刑部为首,大理寺和负责监察的监察院为辅的司法制度。

2、司法制度:

明代地方司法机构有省、府、县,省一级设有提刑按察司,其是古代出现的较为独立的地方司法机构。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

3、诉讼制度:明代的九卿会审(又称九卿圆审),清代的秋审、朝审,以及秋审、朝审以后如何来处理的四种情况

明朝六科给事中制度特点

明朝政治制度的特点有:

1、明太祖废丞相制度,以六局部理天下政务,中国宰相制度今后被废弃。内阁拥有“票拟”之权。这就使它对天子权利的限定,超越了过来的宰相,由于票拟是下达天子诏令的正常途径,以是明代内阁限定天子滥动手诏、中旨的妥协,愈加制度化,和内阁相共同,另有六科给事中也在制度上间接起着限定皇权的作用。

2、地方六部而且间接向天子担任,对上面上的奏折有票拟权(对事情处置提来由理意见),并有对天子旨意的封驳权(即可以对天子下达的下令予以支持,而且可以不予实行)。

3、权益变革:从永乐年间只是对政策提来由理意见而且没有其他的权益,到明朝前期成为另一种丞相制度的代称,而且偶然权益可以高出于天子之上。是权益一步步变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明朝的历史制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明朝的历史制度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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