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历史唐朝土地制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历史唐朝土地制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唐初土地制度意义?
唐初的土地制度是均田制,这样的制度对农民有利,他们有了土地,而且土地是自己的,一直到死都归自己。他们只缴纳国家的赋税,没有地主剥削,他们的土地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他们的劳动付出有了保障。
对官府来说,也是好事儿,他们便于管理,官府和农民之间的关系得到了很多的缓和。
由于当时还没有大量的地主产生,因此极大的释放了生产力,农业生产和国家的经济,得到了快速恢复。
古代土地制度?
原始社会实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即井田制;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战国时期,井田制被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
曹魏时期曾经实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
唐朝给送农民土地的法律称为均田法对吗?
对
唐代均田制名词解释:
唐代前期所实行的土地制度。
619年(武德二年),唐朝刚刚建立,即完全依照隋制,宣布实行均田法。624年(武德七年),天下大定,唐朝因应现实,通盘调整,正式颁布均田令。其后又经适当增补,形成了一套完整政策。其内容有:1.丁男(20—59岁)及中男(18—19岁),每人分授田地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可传子孙;80亩为口份田,至老(即60岁)归还。每年10—12月,办理还授手续。2.老男、残疾人、笃疾人,给田40亩。寡妇授田30亩。他(她)们中当户主者,可加授20亩。
隋唐均田制的实行与土地占有的基本情况是什么?
均田制是一种按人口分配的土地制度,开始于北魏,一直到唐朝前期。均田制里面的土地分为几种:永业田:私有土地,子孙世袭,免税;职分田:由国家掌握的公田,土地禁止买卖;公廨田:官府所占土地;露田也叫口分田,就是不栽树者,谓之露田。
据《隋书·食货志》记载,隋朝均田令规定:自诸王一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多者百顷,少者40顷。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5顷,以下每品以50亩递减(一顷=100亩),至九品为1顷。外官也有职分田。官署给公廨田,以供公用。
农民、奴婢、耕牛的授田依据北齐制度,即一夫受露田80亩,妇人40亩,丁男另有桑田或者麻田20亩,作为永业田。地主官僚的奴婢受田,按其地位高低限制在60人到300人之间。
从隋朝的均田令来看,均田制本身就是不均的,官僚地主受田比农民多,官位越高受田越多,此外官僚地主还可利用奴婢占田。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情况下,将***所能支配的一些土地拿来进行分配。但是实行均田制,农民多少得到一点土地,地主的兼并也受到一些限制,这就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扩大耕地面积。同时也能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使之成为国家的佃农,增加赋税收入。
唐朝均田制规定:
1、对贵族官僚受田:从贵族亲王到公侯伯子男,授永业田自100顷递减至5顷。一至九品的职官以及五品以上的散官,授永业田自60顷递减至2顷。职官还授多少不等的职分田,离任后移交后任。
2、对百姓授田的规定:18岁到20岁的中男和21岁到59岁的丁男,每人授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死后归***,20亩为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60岁以上的人授口分田40亩,寡妻妾授口分田30亩。道士、和尚授口分田30亩,女冠、尼姑授口分田20亩。工商业者,在地多人少的地区授田各减百姓一半,在地少人多地区,不授田。
3、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买卖。百姓遇到困难,准许出卖永业田。
唐朝的均田制对农民来说,可以获得一部分土地,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经济恢复和发展。但是均田制对贵族官僚授田更多了,反应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唐朝均田制对土地买卖限制进一步放松,永业田和口分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买卖,这就给土地兼并提供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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