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律法及其历史影响,唐朝法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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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唐朝律法及其历史影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唐朝律法及其历史影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唐律中不道罪的是?
  2. 唐朝时六度日本宣扬佛教为当时两过邦交做出最大贡献的是?
  3. 秦律的历史影响及地位是什么?

唐律中不道罪的是?

关于这个问题,唐律中不道罪包括以下几种:

1. 不孝罪:指对父母不孝,不尽孝道的行为。

唐朝律法及其历史影响,唐朝法律的影响-第1张图片-点会朝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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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义罪:指不公正、不正义的行为,如背信弃义、欺骗他人等。

3. 不忠罪:指对君主或国家不忠诚、不效忠的行为。

4. 不义财罪:指非法获取财物、以不正当手段牟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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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道德罪:指违反社会公德、道德规范的行为,如***、***、***等。

需要注意的是,唐律是指唐代法律体系,具体的罪名和定义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此外,根据时代的不同,法律体系也会有所改变和发展

唐朝时六度日本宣扬佛教当时两过邦交做出最大贡献的是?

  【鉴真

唐朝律法及其历史影响,唐朝法律的影响-第3张图片-点会朝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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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7~763)唐代僧。又称过海***、唐大和尚。乃日本律宗之始祖。广陵江阳(江苏江都)人,俗姓淳于。早岁出家学律及天台,又至长安洛阳参学,后归扬州,于大明寺讲律传法。开元二十一年(733,日本天平五年),日僧荣睿、普照等来唐留学,见中国戒律之盛况,遂于天宝元年(742)请师东渡弘传律法。

  师深感日本乃佛法兴隆有缘之国,遂决心赴日弘布戒律,时请随往之***有祥彦、道兴、道航等二十一人。然五次东渡,皆因国人不舍高僧东游,又遭受海贼、暴风等而未能成行,其间颠沛长达十一年之久。后虽双目失明,却不稍减其赴日之志。

  天宝十二年,日本遣唐使藤原清河等人复请师东渡,是为第六次启航,时与师同往者有法进、昙静、思托等十一人,师年六十六。日本***遣使慰问,并诏赐‘传灯***师’之号。遂依道宣之戒坛图经,于东大寺毗卢遮那佛前营建戒坛,师亲为君民上下传授菩萨戒,又为日僧重授戒法,此为日本登坛授戒之嚆矢。其后,于大佛殿之西创立戒坛院,又于院北建构唐禅院,盛化四众。

  日本天平胜宝七年(755),师受赐新田部之邸,乃建寺为结界之道场。次年,师受任夏大僧都,未久,任大僧正,然师以教务繁杂之由请辞。天平宝字元年(757),敕赐‘大和尚’之号,并赐予备前国水田一百町,乃于上园地启建伽蓝。寺成,敕赐‘唐律招提’之额。不久,诏筑戒坛,并敕天下入此学律受戒,乃成为授戒传律之根本道场。此外,师复奏请于下野药师寺、筑紫***寺启建戒坛,由是,律法大兴。天平宝字七年,师面西结跏趺坐示寂,世寿七十六。

秦律的历史影响及地位是什么?

秦朝作为法家治国的典范,它的律法可以说对秦以后的各朝各代有着启蒙的作用了,汉代虽然在秦法的基础上加上了孝道,少了些苛刻,但许多还是承自秦律的。秦律在秦以后的各朝中评价是毁誉参半的,然而,对于后来被独尊的儒家来说,也吸收了许多法家思想,对秦律也是***纳了不少,我们可以说,秦律是秦国统一中华的不可磨灭的功绩之一,它代表着秩序的统一,对汉以后得各朝律法有着开山祖师的地位

秦国法律的种类已达数十种之多,1***5年云梦秦简的出土,为我们了解秦朝统一前后的有关法律制度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珍贵资料。

云梦秦简中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律》《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除吏律》《除***律》《中劳律》《游士律》《敦表律》《傅律》《公车司马猎律》《藏律》《法律答问》《封诊式》,涉及农业、畜牧业、官府仓库、货币、市场贸易、官府手工业、各类徭役和工程、官吏任用和职务、军士服役、军功爵位、宫中内史、传递文书、度量衡器、士人游学、婚姻家庭、审判程序、案件文书等各个方面,其范围之广、内容之多、要求之细都是后人难以想象的。

我们从云梦秦简中可以看到秦***对国家经济文化、生活的全面控制,这种国家主导所有领域的管理样式可谓古代“中国模式”的滥觞,为后世朝代继承。

下面例举一二:

《法律答问》载:“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废令也。”这里用律文规定了君主诏令的绝对权威性。当诏令与法律发生矛盾时,应以“令”为准,否则要追究“犯令”、“废令”的罪责,这样就将君主的诏令明显置于法律之上。这也是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也影响了秦之后的中国历代,如宋代的“以敕代律”之类。

轻罪重刑《法律答问》载,“五人盗,赃一钱以上”,就要“斩左趾”或“黥以为城旦”(服苦役五至六年)。“盗***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偷***几片桑叶就要被服苦役三十天。“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甲主谋派乙去盗,但未及盗成便被拿获,要判处“赎黥”。 再比如,“誉敌以恐众心者,戮。戮者可(何)如?生戮,戮之已乃斩之之谓也。”分析敌情,稍有不慎,便恐有此嫌,且处刑还须先“生戮”,即活着受刑,再斩杀之。有关状况秦简中俯拾皆是。

《封诊式》也载有三个案例,父亲告儿子不孝,要求施刑或终生流放,官府完全照办,可见法律赋予父亲任意惩罚不孝之子的权利,以维护纲常***秩序。此外,有爵位可减刑、贵族官员可赎罪的等级司法特权也已逐步出炉,其议爵、议官诸规定,与儒家后来的“八议”已有相通之处,可见儒法两家政治互补的情况在秦代就已经出现了。这也为后世的朝代所继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唐朝律法及其历史影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唐朝律法及其历史影响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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