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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朝历史中,唐朝妇女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离婚?
从这份离婚协议,我们不难看出,这是一对唐朝夫妻,因为感情不合而离婚,在离婚以前,男方写下这段文字,作为见证,双方好聚好散。 临了,丈夫还送给曾经的妻子以美好祝愿:“离婚之后,梳妆打扮,再择贤夫。
延续唐、宋之制,元朝的离婚制度基本不变,但元朝时期,女子的社会地位一落千丈,当时在蒙古族中,妇女完全是双方之间的交易之物,可以任意的典雇或转让女子,女人在当时来说只是生育机器和生产工具。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这也显示了唐朝女子再嫁不为失节:“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是历朝历代中离婚协议,唐代公主再嫁、三嫁者甚多。仅以肃宗以前诸公主计,再嫁者23人,三嫁者4人。
休妻”。“休妻”与“出妻”是有区别的。“休妻”一般是女方并无大的过错,由于其他原因男方把妻子休掉。“出妻”则是女方触犯了“七出之条”,有大的过错,所以男方要“离婚”。“七出”是古代解除婚姻的具体条件,另有“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于西周时期确立,唐朝时正式归入律法。
虽然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的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但是这份唐朝的“放妻协议”却告诉我们:并不是古代历朝历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么低下的,这也凸显了唐代婚姻制度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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