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唐朝 法律历史文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唐朝 法律历史文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唐朝法律的社会背景?
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五刑、十恶、八议、刑法适用原则等),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溶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与一体,以“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
唐律不仅对唐代政治经济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
唐律正是以其严谨的结构,简明的文字,精确的注疏,完备的内容,而被后世各朝奉为修法立制的楷模,沿用不废。
隋唐法律制度影响?
隋唐的法律制度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重大的突破,主要表现的在两点上:
1.科举。隋唐开始,将科举选拔官员的制度以法律进行了规定,从此科举正式成为了一项根本的制度。
2.第一次出现了涉外的条款。隋唐时期由于国力鼎盛,有大量的外国人来到中国经商和学习,由于文化的不同,经常引发冲突,所以唐律上明文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直接用唐律治罪。
以上两个方面是隋唐时期的法制创新,且一直被后世所沿用。
隋唐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唐朝制度,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较高水平,不仅为其后的宋、元、明、清制度奠定了基础,而且对周围一些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东方古代法律有哪些?
刑讯凌迟刑 ,六礼公罪与私罪,五听五刑和肉刑
中国古代《法经》《晋律》《开皇律》《宋刑统》《大清律例》《大札撒》《大明律》《大周刑统》《大元通制》《唐律疏议》《北齐律》
东方古代法律文献丰富多样,包括以下一些著名的法律典籍:
1.《周礼》:周朝的一部法律典籍,主要涉及国家政治制度、官职设置、礼仪规定等方面。
2.《礼记》:儒家经典《礼记》中包含了大量关于法律、礼仪、道德等方面的论述。
3.《春秋》:记载了春秋时期各国的历史事件,其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制度和案例。
4.《汉书·刑法志》:记录了西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刑法改革等内容。
5.《唐律疏议》:唐代的一部法律典籍,详细介绍了唐朝的法律制度、刑律解释、案例分析等方面的内容。
6.《宋刑统》:北宋时期的一部刑法典,主要涉及刑法、刑事诉讼、刑罚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7.《明律》:明代的一部法律典籍,内容包括刑法、刑事诉讼、刑罚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8.《大清律例》:清代的一部法律典籍,主要涉及刑法、刑事诉讼、刑罚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地方性法律文献,如《晋律》、《北齐律》等。这些法律文献反映了东方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为我们研究古代法律史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唐代的法律最好的是?
唐代行用实施的法规有律、令、格、式、敕、典、例等多 重法律格式,其中以律、令、格、式四种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如 唐高宗说:「律令格式,天下通规」。
如唐高宗说:「律令格式, 天下通规」(《旧唐书。刑法志》);睿宗下敕说:「律令格式, 天下之本」(《唐会要。定格令》);《唐六典。尚书刑部》记载 :「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充 分说明律令格式是法定的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此外还有敕、典 、例为补充形式。
律是唐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狭义的「唐律」即专指它。 据《太平御览》引杜预〈律序〉:「律以正罪名」。唐代律的主要 作用也正是「正刑定罪」。律在各种法律形中最为稳定,地位也最高。内容规定了各种刑 法原则,和各种犯罪的认定与科刑的标准,也以说是一部刑律或是 称作刑法典。
令的作用是「设范之制」,是有关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 定,所谓「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新唐书。 刑法志》)。令所涉及内容包括官员的设置、品秩、俸禄、选举、考课,国家际祀的礼仪,及户口、田制、赋役、仓库、厩牧、关市 、医疾等制度方面的规定。可以说,唐代的令就是规定国家制度的 政管理条例。唐前期在武德、贞观、永徽及开元年间都曾修令。
格的作用是「禁违止邪」。唐代各皇帝十分重视格的编纂 、删定。格是本朝及前朝皇帝临时颁布的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 进行刑事镇压或行政处罚的制敕,经有关部门整理,加工修改,去 掉重复及相抵触的内容,按尚书省二十四曹分目,分门别类汇编而 成单行法规,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刑事特别法或行政特别法的性质, 其效力往往大于唐律本身。这些按部门分类的条格,留于本司行用 的,叫「留司格」;颁行于天下诸州县共享的,叫「散颁格」。唐 太宗贞观时删格敕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条,为格十八卷。高宗永徽 定《留司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
式的作用是「轨物程事」。唐初武德定式十四卷。贞观修 律,定式三十三卷。垂拱删式为二十卷,其后《神龙式》、《*** 式》并为二十卷,但其篇目为三十三篇,「亦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 、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名其 篇目」(《旧唐书。刑法志》)。唐式今亦散佚,古藉中仍可见些 条文,如《唐律疏议》的疏文中有多处引用《式》文,计有〈刑部式〉、〈职方式〉、〈监门式〉、〈兵部式〉、〈礼部式〉、〈户部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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