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明朝历史审理案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明朝历史审理案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明朝朝审与大审的区别?
朝审,是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公、侯、伯等***,在每年霜降之后对在京师刑部狱的大案重囚进行审理、复核的制度。
其特点是定期审理。被审录的囚犯分为“有词不服”、“情罪有可疑”、“情真罪当”等情形,分别处理。明代的朝审是审录在京罪囚,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起,每年一次,成为定例。
大审,是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对在押***进行复核审理的恤刑制度。
明朝至宪宗时期,审正式成为固定的制度,每隔五年,由司礼监太监代表皇帝到大理寺,然后召集三法司即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原为御史台,明朝改名)的官员,一同审理在押囚犯中屡次喊冤的、或者死罪囚犯中可疑、可矜(即可以怜悯的案情)的案件,审理完毕,有的罪犯可能被减等处罚,有的死罪囚犯因为是家中独生儿子,为了供养父母,以可矜的名义免除死罪发落等等。
朝审。始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大审。始于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从此“九卿抑于内官之下”。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明史·刑法志》载:“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
三司会审的审理方式?
三司会审是我国古代审判史上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是明代三法司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使对全国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处理的制度,它源自唐代“三司推事”并在明代得到发展完善成为定制。三法司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合作,共同***完成最高统治者的司法统治。
由 大理寺、 刑部、 都察院三机关组成 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史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 锦衣卫审理。
明清时代,县官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分别遵循怎样的程序?
明清时,对案件实行逐级复审制。徒刑案件要经过州县、府、省按察使司***审理,才由按察使司结案终审;流刑案件要经过州县、府、省按察使司及朝廷刑部四级复审才能结案终审;至于***案件则更要经过朝廷三法司会审或朝廷各部门长官会同审理的“朝审”或“秋审”,再报皇帝勾决,才算是终审。
州县长官对于杖一百以上的案件虽然没有结案权,但仍须侦查破案、反复审理,以搞清事实,并提出判决意见,然后将案犯、卷宗一起解送上级衙门。这一步骤叫做“解审”,上报的卷宗文件叫做“申详”。
申详一般又分为据报、勘检、叙供、审勘四个部分。据报是案件***或报案情况的简要回顾,如有诉状,要附上诉状抄件。勘检是对现场勘查和尸伤检验情况、侦查破案情况的说明。叙供是审讯记录。审勘是州县长官对于自己不能审结的案件提出的判决意见,也称“拟律”。又因为这一段文字的起首一般都是“卑职看得”、“卑职勘得”,所以,审勘习惯上又被称为“看语”或“勘语”。
如果州县长官的申详都能一路通行无阻,就会显得各级上司太无能了。所以,上司总会找点毛病来驳诘。为此,州县长官在写申详时要特意留出一点破绽来让上司驳诘,再以“禀帖”或“议帖”进行“顶复”、“顶详”。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明朝历史审理案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明朝历史审理案件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