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唐朝末期历史人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唐朝末期历史人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中国唐朝到至今的历史?
1.唐朝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朝代之一,也是公认的中国最强盛的时代之一。距今1399年。
2.公元618年李渊在长安(今西安)称帝建立唐朝 。626年,唐太宗继位后开创贞观之治,唐高宗继位后承贞观之遗风开创永徽之治,之后武则天一度以周代唐,神龙革命后恢复大唐国号。唐玄宗即位后励精图治,开创了极盛的开元盛世, 天宝末,全国人口达八千万上下。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宦官专权导致国力渐衰,历经元和中兴、会昌中兴、大中之治后国势复振,末期爆发黄巢起义破坏了唐朝统治根基,907年朱温篡唐,唐朝覆亡,中国进入五代十国。
3.唐朝是版图最大的中原王朝,亦是唯一未修建长城的大一统中原王朝。 唐代国土在西部及北部皆超出现代中国的疆界范围。唐朝自攻灭东突厥、薛延陀后,天子被塞北各族尊为天可汗,并借由羁縻制度控制突厥、回鹘、铁勒、契丹、靺鞨、室韦等等民族,还征调漠北地区的突厥士兵攻打西突厥、高句丽,且让南诏、新罗、渤海国、日本等国学习自身的文化与政治体制。
唐朝后期土地制度?
公元780年(建中元年),唐德宗李适即位,***纳宰相杨炎(727年-781年)的建议,推行两税法。《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下额不度,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其内容归纳如下:
第一,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第二,课税依据。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第三,课税主体。不分原住民和移民,一律按现行居住地立户籍,于所在地纳税。租庸调和所有其他税费全部废除,除两税之外,严禁另立名目征收其他税费,否则以“枉法”论处。流动商人在其经营所在地,收1/30的税(后改为1/10),鳏寡孤独者免征。
第四,税率。全国无统一税率。因为贯彻量出为入原则,所以,根据每家资产多少定出九个等级的户,确定应该缴纳的“户税”;再根据拥有多少土地,征收“地税”。各地田亩数字,大致以代宗大历十四年(779)的数字为标准,进行征收。从按“丁”课征的租庸调改为以资产定户等,按户等征两税。
第五,纳税期限。每年分夏、秋两次纳税,“夏税”在六月之前缴纳,“秋税”在十一月之前缴纳。正因如此,所以名为“两税法”。这也与南方农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的。
第六,纳税形式。两税法规定,按户等征钱,按田亩纳粟。实际征收时,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两税”一律用钱缴纳,个别情况也可以折收实物。
自唐中叶均田制破坏后,到两宋时期,封建国家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广泛发展,土地兼并日趋激烈,封建租佃制成为最主要的土地经营形式,佃农和自耕农成为农民阶级的两大主要阶层。“不立田制”,即是国家不再执行强化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政策措施,不再运用政权
力量进行土地再分配,不再直接调整土地占有关系;“不抑兼并”,即是国家不再直接干预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对于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持自由放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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