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唐朝中后期历史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唐朝中后期历史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唐朝后期的历史是怎样的,为什么会分裂?
唐代后期,大体上说,在安史之乱以后,一方面,从政治重心上说,地方的藩镇割据极大削弱了中央***的控制力,这种形势愈演愈烈,直至唐亡,最终演化成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
另一方面,中央***内部,宦官干政和朝臣党争相互交织,使中央政权无力重整江山,在地方和中央双重重症的打击下,曾经辉煌的大唐王朝一步一步走向了衰亡。
唐代后期起止时间?
唐玄宗后期出现的安史之乱(755年12月16日—763年2月17日) ,使唐王朝逐渐没落。在中晚唐时代,皇帝在经济、政治、军事上已无实权,致使藩镇割据局面形成。
最后,各方纷纷脱离唐王朝的统治而成为各自独立的***。
从875年后,唐朝进入了晚唐时代,公元907年,唐朝灭亡,后梁建立。晚唐时代结束。从此进入五代十国时期。
唐中后期一般是指安史之乱到唐朝灭亡前,也就是755——907年。
唐朝(618年—907年),是继隋朝之后的大一统中原王朝,共历二十一帝,享国二百八十九年,属土德。
隋朝末天下群雄并起,617年唐国公李渊于晋阳起兵,次年称帝建立唐朝,定都长安。唐太宗即位后开创贞观之治,为盛唐奠定基础。唐高宗承贞观遗风开创“永徽之治”,并于657年建东都洛阳。
唐朝后期土地制度?
两税法,是公元780年唐德宗时代宰相杨炎所创之税法。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一年分夏、秋两季交纳,取消一切杂税,。建中元年年末,就有了1300多万的两税收益,比“两税法”以前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还 要多出百万,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达到了3000余万贯。两税法的作用在于:使唐朝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扩大了税源,增加了***的财政收入,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这是我国封建社会士地、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自唐中叶均田制破坏后,到两宋时期,封建国家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广泛发展,土地兼并日趋激烈,封建租佃制成为最主要的土地经营形式,佃农和自耕农成为农民阶级的两大主要阶层。“不立田制”,即是国家不再执行强化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政策措施,不再运用***
力量进行土地再分配,不再直接调整土地占有关系;“不抑兼并”,即是国家不再直接干预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对于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持自由放任政策。
二)“两税法”改革的内容
公元780年(建中元年),唐德宗李适即位,***纳宰相杨炎(727年-781年)的建议,推行两税法。《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下额不度,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其内容归纳如下:
第一,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第二,课税依据。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第三,课税主体。不分原住民和移民,一律按现行居住地立户籍,于所在地纳税。租庸调和所有其他税费全部废除,除两税之外,严禁另立名目征收其他税费,否则以“枉法”论处。流动商人在其经营所在地,收1/30的税(后改为1/10),鳏寡孤独者免征。
第四,税率。全国无统一税率。因为贯彻量出为入原则,所以,根据每家资产多少定出九个等级的户,确定应该缴纳的“户税”;再根据拥有多少土地,征收“地税”。各地田亩数字,大致以代宗大历十四年(779)的数字为标准,进行征收。从按“丁”课征的租庸调改为以资产定户等,按户等征两税。
第五,纳税期限。每年分夏、秋两次纳税,“夏税”在六月之前缴纳,“秋税”在十一月之前缴纳。正因如此,所以名为“两税法”。这也与南方农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的。
第六,纳税形式。两税法规定,按户等征钱,按田亩纳粟。实际征收时,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两税”一律用钱缴纳,个别情况也可以折收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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