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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律制度?
唐立法以儒家礼法的原则和精神为核心,到唐朝时期尤其如此。这种立法的原则维护了统治阶级政权的稳定,推进了社会的文明,同时也严格规定了上下尊卑的等级。同时唐太宗时期,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将唐朝律法的地位进一步提高。
1、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
唐朝时期的法律形式有几种,分别为律,令、格、式等。其中以律为主,形式最稳定,地位也最高。令是国家制度的规定,格是皇帝诏敕经过筛选编订,式相当于国家办公及行文的规则。违反了令、格、式的行为则按律定刑。可见律是基本法律,令、格、式是律的补充。
2、唐朝刑罚的设置
隋唐律法将刑罚定为:死、流、徒、杖、笞五种。在宽简原则下,删减了大量前朝的酷刑。唐朝时期,徒以上刑罚判定后要提交中央司法机构审核,尤其***,只要不是造反,叛逆等大罪,都要皇帝亲自再三确认,体现了唐朝律法审慎的一面。
总的来说,唐时期法律更加健全,全面详细规定了官民行政,经济等活动。唐朝律法集前代之大成,开后世之先河,影响深远
唐朝承用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典;令是关于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各方面制度的法典;格乃经整理的皇帝的制敕,具有法规汇编性质;式是国家机关经常和广泛使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对律、令、格、式的关系,综上可见,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是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四者明确区分,协调应用,这是初唐立法技术的高度成就,也是力求审慎处理刑狱和法制划一的显著反映。
唐朝的立法活动前期以修律为主,后期主要是编敕与制颁刑律统类。先后制定了《武德律》、《贞观律》、《唐律疏议》、《大中刑律统类》、《开元律》及《***律疏》,还有《大中刑律统类》。它们被统称为“唐律”。
《武德律》由唐初光禄大夫、侍中刘文静等在隋开皇律令的基础上进行增删,制定53条新格,并于624年颁行。共12篇,500条。
《贞观律》是长孙无忌和房玄龄以隋朝《开皇律》为基础,对《武德律》作了较大修改,主要有: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罪失出入、***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由孙无忌等修。当时为了在全国统一标准,长孙无忌等奉命对《唐律疏议》的律条和律注逐条逐句进行解说,并对司法中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最后完成30卷,计12篇502条,经唐高宗批准颁行。
唐朝的立法活动前期以修律为主,后期主要是编敕与制颁刑律统类。先后制定了《武德律》、《贞观律》、《唐律疏议》、《大中刑律统类》、《***律》及《***律疏》,还有《大中刑律统类》。它们被统称为“唐律”。
唐律内容涉及刑事、民事、经济方面的内容。在刑事方面,主要罪名有危及封建国家***、有损皇帝尊严罪,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造妖书妖言等罪,有悖逆封建家庭伦常罪,如不孝、不睦、不义等,有官吏失职、渎职、擅权、贪赃等犯罪,如擅离职守、泄漏机密、***、枉法贪赃等。此外还有触犯封建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罪,危害公众、妨碍城市和市场管理罪,侵犯人身罪,侵夺财产罪等。
唐朝刑罚制度主要是五刑,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共20等。除“十恶”等一些严重的犯罪外,在许多情况下,可以用铜来赎五刑。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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