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明朝历史上的变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明朝历史上的变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明朝时,科举制发生了什么巨大变化?
我国的科举制考试始于隋朝,到明朝时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明朝科举考试最突出的特点是八股取士。
明代成化年间(1465-1487),科举考试之法用排偶文体阐发经义,称为“八股”,亦称“时文”、“制义”或“制艺”。以后便承袭下来,格式愈益严格,文章越发空虚,直至清末光绪二十四年(1898)戊戌变法时才废除,光绪三十一年(1905)科举制被废除。
八股文就是指文章的八个部分,文体有固定格式:由破题、承题、起讲、入题、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部分组成,题目一律出自四书五经中的原文。后四个部分每部分有两股排比对偶的文字,合起来共八股。旧时科举,八股文要用孔子、孟子的口气说话,四副对子平仄对仗,不能用风花雪月的典故亵渎圣人,每篇文章包括从起股到束股四个部分。
明清时期八股取士的兴起,确实给自宋元以来活跃的史学当头一棒,明清的史学失去了宋元时候的活力,从而导致受教育者缺少历史修养,思想麻木,思维僵化,固步自封。加之对事件的认识缺乏历史的眼观与谋略,也为中国近代的屈辱埋下了祸根。
明朝定罪量刑上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对比唐律,明律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特点是“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所谓“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处罚。如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于唐律。特别对“盗贼”、“乱臣贼子”不仅据律加株,且大量法外用刑,可谓枉株滥罚。具体讲,所谓对谋反大逆者,唐律只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岁以上),其他可以收取为奴;明律则以凌迟处死,连坐处绞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明代明显加重了对政治犯的犯罪处罚。
轻其所轻,是指明律在对原来相对的较罪都减轻了处罚。如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的犯罪,唐律对“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列为不孝,判徒刑三年,而明律仅杖八十。这就明显体现出了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图。
科举制度在明朝时有什么变化?
1.“八股取士”,明朝沿用科举制度选拔官员,但科举考试内容、形式都发生了变化。***规定科举考试仅允许在四书五经范围内命题,应考人员不能有个人见解,文体死板地按“八股文”作答。
2.明朝的科举制度束缚了人们的思想,扼杀了人们的聪明才智,危害极大。为中试读书人埋头攻读经书,钻研八股,不讲究实际学问;考中做官后,他们大都成为皇帝的忠实奴仆。
明末政治经济文化变化?
明中后期商业的繁荣主要得益于明***对商人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变化。
正统十四年,英宗皇帝不顾大臣们反对御驾亲征瓦刺,结果兵败土木堡,皇帝成了对方的俘虏。这个时候的明***,财政已经捉襟见肘,为了增加财政税收,******用了“捐纳”政策,即为国家捐献粮草就可以获得官位。这就等于变相的买官卖官,使得富有的大商人们有了进入仕途的便利条件。
除此之外,科举考试也为商人们提供了提高政治地位的途径。宋代之前,商人及其子嗣没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一直到了明代,商人才有了参加考试的资格。并且明***专门为商人出台了一项政策叫“异地占籍”,商人子嗣参加科举考试不再需要回原籍所在地。这项政策大大方便了商人子嗣进入仕途。
税收政策的变化也***了商业的繁荣。最开始明代征税是在里甲制度的基础上征收徭役和实物税。后来为了增加税收,******用了“税收征银”。国家税收征收银两之后,扩大了市场上的商品交换量和货币需求量,从而促进商品经济和市场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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