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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明朝初期制度?
  2. 明朝内阁制度?
  3. 明清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明朝初期制度

明初官僚机构沿袭自元朝朱元璋进行了改革,在中央废除中书省,明初中书省负责天下政务,其长官为左、右丞相,位高权重,丞相极易与皇帝发生矛盾,明朝时以胡惟庸任丞相后最甚。胡惟庸势力逐大,威胁皇权,且日益骄横,懈怠政事。于是,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以图谋不轨之名处死了胡惟庸和有关的官员,同时宣布废除中书省,不再设丞相。

在地方废除行省制,设立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分别担负行中书省的职责,三者分立又互相牵制,防止了地方权力过重。在各府县的重要地方,朱元璋还设置了巡检司,负责把关盘查、缉捕盗贼、盘诘奸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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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建立后,初步沿袭了元朝的制度,设中书省和丞相。但是朱元璋对这个制度是不满意的。他说“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并不曾设立丞相。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也就是朱元璋甚至把一些朝代灭亡都归结于宰相了,他认为元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委任权臣,上下蒙蔽故也”。在废除丞相之前,朱元璋就已经着手限制中书省的权力。1377年,朱元璋下令李善长与李文忠“总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同议军国重事”,借元勋重臣压制中书省;1378年,朱元璋下令“命奏事毋关白中书省”,也就是大臣的奏章可以绕过中书省到达皇帝这里。对于朱元璋来说,废除宰相制度是早有的想法,只是等待一个时机罢了。

元朝中央官制

在明朝,有李善长、徐达、汪广洋、胡惟庸四人担任过丞相一职,并且四人均被***。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以谋反罪杀了胡惟庸,受到牵连的达到了3万多人,史称“胡惟庸案”。此后,在朝廷上,朱元璋只要对谁不满意,就可以将之列为“胡党”以铲除。可以说,胡惟庸案成为了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度的一个时机。随后,朱元璋乘机废除中书省和丞相,由皇帝直辖六部。从此,在中国历史上沿袭了1000多年的宰相制度遭到废除,皇权开始走上了历史的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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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惟庸案

明朝内阁制度?

明朝内阁是明朝建文四年(1402年)至崇祯十七年(1644年)的皇帝咨政机构,此后权力逐渐增大,后形成为明朝行政中枢。内阁辅臣的人数为一人至七人不等,辅臣奉使出外办事,多自称阁部。

起初,内阁大学士只具有顾问身份,皇帝为最终决定的权力,而大学士很少有参决的机会。到明仁宗明宣宗时期地位日益受尊崇。自此,内阁的权力日益增大,到明世宗中叶,夏言、严嵩等人执掌内阁,地位赫然为真正的宰相,亦可压制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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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虽然首席内阁大学士(或称内阁首辅)有票拟的权力,但却不得不依赖于内部太监送达批红 。首辅大学士的职权如同以往的丞相,但必须与宦官合作,才能执掌大政,如张居正结合冯保。

明清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答:明朝司法改革如下

1、司法机关:

明以后的皇朝体制,许多都受到元王朝影响,原有刑部继承元的体制,仍然以刑部作为主审机关,虽然恢复了大理寺,却成为了复核机关。

清的中央司法机关是以刑部为首,大理寺和负责监察的监察院为辅的司法制度。

2、司法制度:

明代地方司法机构有省、府、县,省一级设有提刑按察司,其是古代出现的较为独立的地方司法机构。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四个审级。

3、廷杖与厂卫:

廷杖。廷杖不始于明,廷杖真正影响和制度化在明代最为突出。廷杖是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厂卫,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清朝没此机构。

4、诉讼制度:明代的九卿会审(又称九卿圆审),清代的秋审、朝审,以及秋审、朝审以后如何来处理的四种情况。

5、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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