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唐朝法制的历史教训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唐朝法制的历史教训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唐代法律形式:律、令、格、式的关系?
唐朝的法律形式
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三、唐律的刑法原则
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唐朝法律的社会背景?
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五刑、十恶、八议、刑法适用原则等),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溶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与一体,以“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
唐律不仅对唐代政治经济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
唐律正是以其严谨的结构,简明的文字,精确的注疏,完备的内容,而被后世各朝奉为修法立制的楷模,沿用不废。
唐朝法律的产生环境?
隋都长安后,仿效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的故事,宣布废除隋法,与民约法十二条,规定***、劫盗、背军叛逆的处***,这是唐代创立法规的前奏。
高祖即位后,下诏命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参考隋开皇律令(见隋代法规),制定法律。
武德元年(618)十一月,颁行新格五十三条。接着,又命尚书左仆射裴寂等人制定法律。武德七年,制定律十二卷,五百条,诏颁行天下。与律同时制定的,还有令三十一卷,式十四卷。由于唐王朝此时刚刚建立,还来不及大规模地创法立制,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一般是取隋开皇时期的法律稍加修改而成。
史称新律除了把新颁的五十三条格纳入律中,并对流刑作了若干修改外,其余均同于隋开皇律。
唐朝为什么要规定奴婢***,律比畜产这种惨无人道的法律?
自古以来,不属于统治阶层(上层的皇族,中层的官僚家庭,下层的胥吏家庭)的平民百姓,绝大部分需要花费其一生的时间,为朝廷承担赋税。
而对平民百姓来说,赋税本身就是一种非常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大家往往抱着能逃就逃的心理,想方设法地减轻甚至避免承担赋税。那么,他们的办法有哪些呢?
第二个途径是经商,通过贸易成为富裕阶层后,赋税对其来说就不是沉重的经济负担了,而且还可以用金钱免除劳役。
第三个途径是卖身,把自己变成奴婢、***、优伶之类的***,那就可以享受终身不用承担赋税的特权。
再来对比一下这三种办法的难易程度吧:
第一个途径:科举是有门槛的,首先,你得有钱读书;其次,你得有读书的天分;第三,你的家世要清白,至少不要有犯罪的祖先。
第二个途径:经商的门槛相对科举来说低了一些,但也不是没有门槛,一样需要有钱,一样需要有天分。好一点的地方在于,自古以来都不需要看出身才可以经商。
其实在解放前,这种现象一直以合法的方式存在!我们从解放初的文艺作品中就可看到,比如《白毛女》《红色娘子军》中的喜儿和吴清华就是以人抵债沦为奴婢的典型案例。
任何一个社会制度都是这个社会的附属品,它是为统治上层社会服务的工具。它的合理性,合法性,都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来判断事物的。
在欧美殖民统治时期,帝国主义者是鼓励奴隶主贩卖奴隶的,就连美国的开国领袖华盛顿还拥有300个奴隶,何况它人?
这种丑恶现象,绝非一朝一夕才有的,也绝不是唐朝才写进律条的,唐承隋制,隋承晋制,晋承汉制,汉承秦制。封建法律的建立是从秦时开始的,它一直在不断完善和补充,唐律不过是中国律条相对宽松的时期之一!当然它为了维护其统治,不惜牺牲下层利益,也要维护其统治基础的大地主阶级利益的!
所以天下没有一厢情愿的事情!比如美国的***、自由、公平的只有资产阶级才拥有,底层的人何曾享受过?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唐朝法制的历史教训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唐朝法制的历史教训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